
一、重点政策解读:自然人直接受益
本次《征管公告》围绕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灵活适用两大核心,调整优化关键规则。
自今年起,自然人按次起征点翻倍,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且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并且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二、重点政策详解: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受益
《征管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征管公告》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征管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需要提醒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
三、官方公告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4 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以下简称 10 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 10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自然人取得 2025 年 8 月 8 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 “反向开票” 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 6 点规定的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6 年 1 月 30 日
四、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灵活放弃减免、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本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这 6 类情况,可按月 10 万享受起征点。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延续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第二条所述的六种特定情形时,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三)自然人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需注意。自然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四)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流程
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政策意义:法治落地 + 便民利企,税收更有温度
本次《征管公告》是《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重要配套文件,核心价值体现在细化新法条款,明确操作标准,确保增值税制度统一规范;自然人起征点翻倍、特定情形按月计税,直接降低个体经营者税负;简化申报流程、灵活优惠适用,兼顾税收公平与征纳效率,助力小微企业、自然人轻装上阵。